隐公九论
隐公九论 (第2/2页)古道替,礼意湮,私欲横行,天理不复,乃有如宋人之制:皇后先薨,则留葬以俟山陵之合。此夫以婉昵之情处其君亲,不孝之尤。而说《春秋》者且以为古。张氏洽。邪说殄行,嘻,亦甚矣!殡非殡,葬非葬,乖死者归藏之期,而悬拟生者之旦夕同处,何不仁也!
君子以性治情,则情顺而性正,视其亲犹己也,视其亲之亡犹存也,则何事此婉昵者为哉!
隐夫人子氏薨,而不书葬,著恩礼之不逮焉尔。隐公之为君,大夫卒而不视小敛,夫人薨而替其葬,《春秋》以为已薄,著其事而义自见也。
《谷梁》谓“夫人之义从君者也”,夫生从君,而死从王姑,礼别而义殊矣。一而无辨,此恶知礼意哉!
六
义之制在心,如利斧之析,可否破而无有萦迴其间者也。故以让制者远避于受,泰伯、虞仲是已。以摄制者不疑而让摄,舜、周公是已。恶有持君父之家国,中立于辞受,退不避其荣,进不任其重,萦迴两端以交丧哉!
隐公之可有国,与其不可有国,一惟制之审耳。其不可有,即其可有而欲不有,则如泰伯、虞仲,离之千里,而兴废之故不再与闻,可矣。如其可有,则固有之,居大位,守大器,握大魁,流放窜殛惟所施;定宗礼,翦商、奄,诛二叔,唯所用义不得复听之他人矣。
今所不避者荣也,所不任者重也。公子豫不告而伐卫,行矣;公子翚固请而伐郑,行矣;先期而伐宋,从之矣。乃若曰吾摄也,弗执焉以自任可也。以君父之国家,倒权而授之臣下,而鲁公室之不有威福自此而始,岂徒丧其身之足以偿责乎?嗟乎,于肃愍之不免于祸,天也,人已尽矣。持大制而行乎不中正之途,荏苒逡巡,祸固不可避,而咎随之矣。《易》曰:“过涉灭顶,凶,无咎。”君子之免于咎也,灭顶之不恤,而况其他乎!
七
“卫人杀州吁于濮。”大词也。大卫人之杀,而天下固不能难也。当时之蠹法者,莫甚于弑君之贼,与于会则不复讨。大国之不能讨,而国人固不敢讨矣。宋、鲁、陈、蔡俨然以友邦之礼礼州吁,厚树之兵而张威于外,乃卫人之杀之如蹑逸豚、如逐失穴之虺而无难也。故奉大义以行所得为,习俗不能违,强援不能争,已成之势不能掣。《春秋》大卫人之杀州吁,而天下无不可为之义矣。
八
“庚寅我入祊。”幸词也。“辛未取郜。辛巳取防。”重幸词也。人归之则必入之,而犹矜言庚寅我入之,幸此日之遂得有夫祊,故曰幸词。与人伐国,己独得地,辛未有所取焉,辛巳有所取焉,故曰重幸词也。
非《春秋》之幸之也,鲁幸之也。鲁幸之,而为之幸词,所以达小人侥幸之情也。
王充曰:“君子有不幸而无幸,小人有幸而无不幸。”幸之所成,必不徒然。非我所必得,而一日得之,得之不已,而他日又得之,岂人之愚而己之独幸哉?
鲁之为利取也,成于郑之亢周也,成乎齐之图伯也。郑有凌蔑君父之恶,而鲁分其恶;齐得郑以成其势,而鲁因成之。终春秋之世,鲁以懿亲元侯,驱役于齐、晋、楚、吴,而不能自振以弥缝王室,自此始矣。
幸之所成,咎之所启,可弗畏哉!长孙无忌以宝赂而族灭于武氏,李德裕以美官而见制于宗闵,要终而言之,小人之幸又奚足以为幸!
九
鲁没于利,惟郑指而趋合于齐,愚矣。乃郑何为者?以利贸鲁而为齐驱也。故鲁愚而郑不独智。
夫愚者恒自智也。鲁曰:“合于齐,非吾病也,而三得邑,是坐获也。”鲁智则愚将在郑,郑智其出鲁下乎?
乃郑抑曰:“祊非我利也,既授之鲁,入之矣,其能终利我许田乎?若郜、防者,他人之失,他人之得,而徒为吾贸也。且鲁既收之于郜、防,则不得复收之许。是以二邑易一国也。”故齐以许让鲁,而鲁不敢有,迨于兼许,而郑之自智也效矣。
故之三国者,惟齐为若不智,取之宋则鲁有之矣,取之许则郑有之矣。孰知齐之不捷于自智者,其智狡乎!
以齐之智,行之以义,其可王也。虽然,齐之取偿于二国者,又在纪也。鲁欲合郑救纪而不能,齐制之矣。故之三国者,狎相没于利,而得之益缓,利之益大,据之益安。故曰“小人喻于利”,惟齐独尔。